政策解读 | 《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二十一)
2022-12-22 本站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的《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从6月24日起,“肇庆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将分期(共二十四期)解读《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全文,敬请关注!
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五章 乡村风貌提升
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治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行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发现村域范围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注释】
本条明确市、县级政府应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实现治理工作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同时,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按照规定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权。村民委员会对村域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最易发现,因而规定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人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或者项目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监督员,依法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支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介依法参与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检举和控告。
【注释】
鉴于治理的智慧和力量来自民众,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人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赋予公众参与监督权。为破解基层监督人员不够、力量不足,量大面广等难题,通过设立义务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同时支持公众对农村人居治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检举和控告。
肇庆农业农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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